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永州市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零陵区人民法院、道县人民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跨行*区划管辖行*诉讼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自年5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规定受理永州市零陵区、祁阳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诉讼以及以市直行*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诉讼案件。
二、零陵区人民法院自年5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规定受理永州市冷水滩区、东安县、双牌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诉讼案件。
三、道县人民法院自年5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规定受理江永县、江华县、宁远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诉讼案件。
四、宁远县人民法院自年5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规定受理新田县、蓝山县、道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诉讼案件。
五、江永县人民法院、江华县人民法院、新田县人民法院、蓝山县人民法院、祁阳县人民法院、东安县人民法院、双牌县人民法院,自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行*诉讼案件。
六、年5月1日以前,永州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行*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案件法院继续审理。
七、根据本公告实行行*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之后,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零陵区人民法院、道县人民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自年5月1日起审结的一审行*诉讼案件,上诉法院仍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永州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年5月1日前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仍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特此公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