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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两人自由恋爱,于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逐渐出现不和,遂于年9月在民*局办理离婚手续,和平分手。两人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等达成一致协议,但未涉及李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时隔一年,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再起波澜的两人,已没有了当时协议离婚时的从容和淡定。张某认为李某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所隐瞒,要求分割公积金。而李某却坚称在离婚协议中已注明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具有约束力,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为其职工缴存的,体现对员工个人的福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六万余元系年1月至年9月其单位为其存缴,此期间张某和李某仍属于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请,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其住房公积金分割款三万余元。该判决作出后,张某和李某均未提出上诉。荐焦点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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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州生活帮
编辑:皮哥审核:唐富平
出品:腾讯永州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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