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永州市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永*办发〔〕21号)有关规定,以及根据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永人社发〔〕9号),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永州市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永人社发〔〕1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八次会议授权,现将我市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永州市区域内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开户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时自行选择确定缴存比例;已建制缴存企业在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自行确定后同时调整。具体业务由各县区管理部、直属营业部根据企业填报情况按程序审核办理。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同一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二、缴存基数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执行上限为元,缴存基数执行下限为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上限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下限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限且高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执行。
三、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最高月缴存额
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均为元。
(二)最低月缴存额
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均为69元。
四、执行时间
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五、注意事项
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单位职工,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规定据实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不得弄虚作假或简单以最高、最低月缴存额作为职工的月缴存额。
特此通知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7月13日
来源: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杨力为
二审:朱文秀三审:赵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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