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先天性巨结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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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6 18:09:00

杨支柱:解释法律首先应该尊重算术规则


北京晨报日前报道:亮亮3岁时被李先生和王女士收养。7岁那年,李先生和王女士离婚,亮亮和养父母后来生育的强强都跟着李先生生活。王女士因为现在的丈夫没有子女,想生一个,但无力承担 生三胎 的 社会抚养费 ,起诉要求解除跟亮亮的收养关系 如果王女士再生一个孩子,是女方生第二胎,对她现在的丈夫而言还是生第一胎;如果从养的角度看,王女士和她现在的丈夫根本连一个孩子都没有,可计生委和偏偏说是 生三胎 。这纯粹是为了剥夺一个善良女人本可行使的二胎生育权而勉强维持名存实亡的收养关系,拿她的终身幸福在打*,*她现在的丈夫宁可断子绝孙也要跟她白头偕老!为什么说王女士是一个善良女人呢?首先是她和李先生收养在前,生育在后,并且相隔时间不长。此种情形,不像是为了弥补自己医学上不能生育的缺陷,也不像是为了在生育控制*策下实现自己儿女双全梦想,而是出于对孤儿或弃婴的同情。做出这种判断的另一个理由是:如果亮亮不是孤儿或弃婴,那么解除收养关系协商或起诉的对方当事人应该是亮亮的生父母,而不是李先生。从法官劝说后王女士的屈从看,她对过去跟李先生收养的孩子亮亮也不是没感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九条规定,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但该法并没有规定收养孤儿或弃婴后能不能生孩子,可见其立法目的仅仅在于控制人们通过送养多生孩子,而控制了送养也就堵死了通过收养法逃避计划生育的后门。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可见收养法是鼓励收养孤儿、弃婴的,按这一立法目的更不可能对收养孤儿、弃婴者的生育权给予特殊限制。只有一个孩子的离异者再婚,另一方无子女的,仍可再生一个孩子,这是各省市自治区的通例。如果王女士因为曾经跟前夫收养过孤儿或弃婴而被剥夺跟无子女的现任丈夫生孩子的权利,那么收养孤儿、弃婴就成了她受惩罚的原因,这跟收养法鼓励收养孤儿、弃婴的精神是相冲突的。即使不考虑收养法鼓励收养孤儿、弃婴的因素,既然被送养的孩子已经算做送养人所生了,又一次算做收养人所生,就违反基本的算术逻辑 这不是把生一个孩子当生两个孩子了吗?各地计生部门几乎都这样不顾算术规则、不顾收养法立法目的和起码的人道准则,肆意曲解法律;而法院则在基本国策的高压下拒绝对跟计生有关的法律做出自己的解释。各地计生委违背算术规则曲解法律还不仅仅限于收养法。我曾经接触过来自不同省市的这样一种案例:农民夫妻双方各自跟前妻、前夫有一个女儿,按照当地农村第一个是女儿的若干年后可以再生一个的规定,应该是可以申请二胎指标的,但无论是养两个女儿在身边、养一个女儿在身边还是没有养女儿在身边的,都无法申请到二胎指标;计生委对他们强征 社会抚养费 的标准,也不是 超生 第一胎,更不是 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 ,而是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三胎,或者 超生 第二胎!(作者系北京学者)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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