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先天性巨结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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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检查不完善诊断不明确,医方盲目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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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2月14日原告王某1因便医院,辅助检查下消化道造影:直肠及乙状结肠远端管径增粗,排钡功能差,被告以“先天性巨结肠”收治入院。先占床回家,每日生理盐水、石蜡油洗肠12天。

于年2月27日办理住院,于年3月2日进行索夫直肠粘膜下切除术(soave手术),年3月14日出院。术后病理显示全段肠管均可见粘膜下及肌间神经节细胞,并非先天性巨结肠。

年3月29日x儿研所出具病理报告,不支持先天性巨结肠的诊断:原单位切片病理号(1-1和1-2)可找见肌间神经丛及发育正常的神经节细胞。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给予适当的治疗措施,导致原告部分直肠被切除,身体和精神上都受到损害。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三、医方观点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通过庭前的质询,可以证明鉴定意见没有采用本案检材即病历。鉴定是五个法医进行的,有三个外请的,当时鉴定的是医方无责,可以调取当时专家的签字记录。

另外鉴定意见认为在先天性巨结肠诊断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有盲目之嫌,与事实不符,且版小儿外科诊疗规范非常具体地否定了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他们参照儿科学与本案没关系。综上,我们认为我们在本案中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四、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1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院占次要原因。伤残等级属九级。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告知不充分,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告知术前诊断先天性巨结肠,手术方式为巨结肠根治术,医方并未详细向患方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因此视为医方告知不充分。

2、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术前未完善检查,在先天性巨结肠(赫什朋病Hirschsprungdisease,HD,肠无神经节细胞症)诊断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直接手术切除,有盲目之嫌。

3、医方为患者行手术前未行病理检查明确诊断,在术中则应谨慎,行术中病理,明确诊断并评估手术范围,医方仅依据肉眼观察选择的手术范围,存在不足。

4、给予的继发性巨结肠的诊断依据不足。

5、从目前材料看,患者先天性巨结肠的诊断不成立,但由于病理切片制作过程中有可能材料损耗或蜡块切取不全面等问题,因此不排除因未能提取到相应的病变肠段的可能。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不管是无神经结症的先天性巨结肠还是医方陈述的广义的存在神经发育异常的先天性巨结肠,根据鉴定意见,均存在替代治疗方案。即使是无神经结症的先天性巨结肠,王某1的病史、临床查体,显示该病体征并不明显,且造影仅提示先天性巨结肠不除外。

此时医方并未将这些病情告知患方从而选择替代方案或加强检查,增强诊断的准确性,医方主要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再综合考虑鉴定机构提到的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存在的不谨慎之过错等其他过错,本院酌定医院对王某1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王某1合计.18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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